江東集團組織學習《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近日,云南江東集團組織旗下建設公司各項目領導及工程處負責人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4號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農民工為國家建設發展作出了重大而獨特的貢獻,必須保證他們的辛勞獲得及時足額的報酬。《條例》的制定,旨在前期專項整治基礎上,用法治手段推動并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江東集團作為云南本土開發商的代表之一,作為有責任有擔當的企業公民,必將積極響應國家政策的號召,深入貫徹落實該條例的各項規定,保障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并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突出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履行法律責任。 《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堅持“刀刃向內”,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更加規范。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 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條例》對解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 欠薪問題有哪些針對性舉措? 專用賬戶制度 《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源頭上將人工費用從工程款剝離出來,確保人工費優先撥付到位,防止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占。 總包代發 《條例》明確了總包代發,主要解決農民工工資怎么發、發到手的問題。《條例》減少工資支付環節,要求推行分包企業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的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確保工資發到本人的手里。 實名制 主要是解決工資發給誰、發多少的問題。針對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確認難、工資核算難的問題,《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制登記和管理。 工資保證金 為了解決企業負擔,《條例》規定,保證金采取差異化的繳存方式,還可以通過金融機構保函來替代。 遇到證據不足或者沒簽勞動合同 《條例》將怎么樣幫助他們? 《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這一規定主要就是為了解決發生拖欠工資之后證據不足的問題。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還對書面支付臺賬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條例》還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 《條例》還為農民工依法維權提供了有效渠道。《條例》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部分來源:國信網